主页 > 规范 > 建筑用省电装置应用技术规程 CECS163:2004
一、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,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: 1 表示很严格,非这样做不可的: 正面词采用“必须”;反面词采用“严禁”。 2 表示严格,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: 正面词采用“应”;反面词采用“不应”或“不得”。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,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: 正面词采用“宜”或“可”,反面词采用“不宜”。 二、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,写法为“应按……执行”或“应符合……要求(或规定)”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时,写法为“可参照……执行”。